今天要跟大家分享關於同車道同方向車禍路權的說明,因為這類車禍真的非常容易發生。萬一你的撞擊點在前車的側後方或者是正後方,很有可能就直接被認定是後車追撞前車,必須承擔全部責任...但你可能會想說,明明是對方偏過來,怎麼會變成我的錯?遇到這種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的狀況,該怎麼辦呢?
同車道同方向只有前後車關係?別傻了!
為什麼會有人強調說同車道同方向就「只存在」前後車關係呢?主要還是因為交通部在道安94-1號解釋函中提到:「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而交通法規中所說的「汽車」,除非有另外針對機車制定規則,否則也包含「機車」在內。很多人就直接將這個解釋令套用在機車與機車行駛在同車道同方向時所發生的車禍上,導致許多人蒙受不合理的肇責。
我之前在影片中提到「動線」這個詞,很多人跳出來反駁說,沒看過判決書裡有動線這個詞,認為我講的都是廢話、理論、放屁。但實際上,判決書中確實存在以「動線」概念來判定肇責的案例。
以下這個案例中,兩輛機車以各自的「動線」行駛在同一車道裡:行駛於車道中間的機車(A車)打算右轉,所以減速並向右偏移,結果不慎與行駛於靠近車道右側的另一輛直行機車(B車)發生碰撞。
A車騎士在被告之後,也試圖抗辯說B車是「後車」,自己(A車)怎麼可能隨時注意後車的動態?而且也懷疑B車有超速的可能。總之就是要咬B車是「後車撞前車」,或是B車自己超速、超車不當。
這樣的辯駁聽起來也很合理對吧?畢竟,前車怎麼可能隨時注意後車呢?我是前車我要轉彎,難道還要讓後車嗎?聽起來確實很奇怪。而這個邏輯套用在汽車對汽車的狀況下,確實是毫無懸念的。
一般車道的寬度不會小於3公尺,撇除機慢車道或是其他特殊車道不談,一般車道的寬度大概都會落在3.3~3.5公尺左右。基本上,在不違規的狀態下,是不可能讓兩輛汽車併排行駛。所以對於汽車來說,同車道同方向,理所當然就只會有前後車關係。
先不談超車,如果汽車要併駛,不是壓在對向車道,就是壓在路肩或是機慢車道。總之,不可能在不違規的情況下,讓兩台汽車於同一車道裡併排行駛。當然有些車道線特別寬的路段是例外,但那些只是個案,不能算是通例。
所以,「同車道同方向只存在前後車關係」這句話不能說是錯誤的,只是僅限於自小客以上的車種。因為車體寬,甚至有些大型車輛,像是大型吊車或是軍用車,可能光它一台走在路上就快把一個車道完全佔滿了。
台灣交通亂象:機車地獄的「動線」之爭
了解上述概念後,大家應該不難理解為什麼我要說同車道同方向「不僅只有」前後車關係了吧?因為台灣還有另一個比自小客還多的車種,就是「機車」!
機車因為車體窄,當機車行駛於一般車道時,本來就容易會有2台甚至3台並排行駛的狀況出現。那當一個車道上,同時有2~3台機車併排行駛時,就像前面提到的判決書所說,應該將其視為各自的「動線」。
當2~3台機車騎在各自的動線上時,如果你要變換動線,例如你本來騎在中間,當你要左轉或者是右轉時,此時跟交通法規定義的「變換車道」應該是一樣的概念,必須負起注意義務,也就是注意左側或右側後方車輛,打方向燈或是以顯擺手勢告知後方車輛你即將變換動線了。這都是法官說的,不是我瞎掰的。
所以,怎樣可以不用對後車有注意義務?就是不要給後車留有「可能的動線」,或是說不要留空間給後車。你要轉彎的方向沒空間留給後車通過,當然就不存在轉彎讓直行的問題,就只剩前後車關係了。
就像之前蠻紅的影片一樣,汽車已經靠左,基本沒有空間給後面的機車合法通行,此時汽車確實不用注意後方來車。而這時一台機車從左邊竄出來,但他從哪邊騎過來的?雙黃線!逆向超車!這叫轉彎未讓直行嗎?直行車的路權不能無限上綱,不管從哪邊衝出來只要是直行就無敵嗎?當然不是!
同樣的道理,機車對機車也是一樣,如果你已經靠左或者是靠右行駛,你的旁邊已經沒有空間給另一台機車過了,這個時候當然就沒有注意後方車的義務,此時後車撞到你,就真的是後車撞前車了。
所以一切還是得看「動線」以及你的「行車動態」。
這邊要特別說明一下,什麼是「超車」?我從一台比較慢的車旁邊用比較快的速度經過就叫「超車」嗎?當然不是!
「超車」的定義是:你必須原本行駛在前車的正後方,變換動線超越前車後,再回到原本的動線,這才叫做「超車」。
其他狀況:
- 如果是前車速度比較慢,你從旁邊經過,這叫做「超越」。
- 確實騎在前車的後方,但你變換動線超越前車,但是並沒有回到「前車」的動線,這也不算「超車」。
汽車與機車併行時,如何安全右轉?
接下來,我們來談談汽車與機車併排行駛的情況。通常來說,汽車與機車併排行駛的狀況是不特定也不連續的一種狀況。
當然,這得視車道寬度而定,有些路段可能寬達3.6公尺,足以容納一台2公尺寬的汽車+0.5米的安全間隔,再加一台寬約80公分左右的機車併排行駛。更何況,除非是一些大型房車或大型休旅,許多汽車是不到2米寬的。
至於為什麼會出現機車與汽車併駛呢?還不是因為台灣違停多!雖然有的路段有機慢車道,但有時路邊有違停或是行人走在車道邊,為了避免危險,機車才會騎上俗稱快車道的車道,因而產生了與汽車併排行駛的狀況。
那為什麼又會有行人走在車道邊呢?一樣是因為違停啊,或是騎樓障礙物啊!所以說台灣不僅是行人地獄,同樣也是機車地獄。
政府長期宣導機慢車要靠右,或者是靠車道的外側來騎,結果一不小心騎到路肩被檢舉,一不小心就「右側超車」也被檢舉。騎在車道中間或是從汽車左側超越,又要被當作挑釁,三不五時被人攔下來找麻煩,到底要怎麼騎車啦?
只能說,台灣的交通法規本身就充滿矛盾,台灣人的駕駛習慣也一時之間改不過來,只能期待有能力治理交通的人來拯救台灣的交通亂象了。
右轉汽車的自保技巧:善用「關門」守住路權!
前面我們詳細解說了「同車道同方向不僅只有前後車關係」的概念,接下來要來談談,有一種車禍是汽車已經打右轉方向燈,但是機車硬要鑽,結果發生碰撞。這種情況下,汽車駕駛要如何自保,才能避免被機車騎士硬賴成是轉彎未禮讓直行呢?
通常來說,只要你不是那種沒打方向燈就轉彎,或是轉彎的同時才打方向燈的三寶,基本上,都可以用動線去說明應該是後車撞前車。
雖然機車與機車或是機車與汽車,只要道路寬度允許,是可以併排行駛的,但併排行駛,也僅限於車道內,對吧?
如果你是右轉汽車,非常守規矩的在即將轉彎前,可能30甚至50公尺處就已經打了右轉方向燈表明即將右轉,後面的直行機車照理來說就應該要減速了,因為你已經留給他足夠的反應時間與距離了。
但其實,只是打方向燈還是不夠保險,我建議所有汽車駕駛都要善用「關門」這項技巧。
「關門」是什麼意思呢?就是在轉彎前確認後方車況允許的狀況下,逐漸向右偏移,吃掉後方直行機車可能的「行駛空間」。
當你邊打方向燈邊吃掉後方直行機車的行駛空間時,正常來說,後方機車不是減速等你右轉完畢再加速離去,就是查看左後方安全無虞就向左偏「超越」你,對吧?
所以,如果你都已經打方向燈,也已經吃掉後方直行機車的行駛空間,後方直行機車卻執意要從你「右側」通過,這時他能騎哪裡?不是違規行駛路肩,就是違規右側超車啦!你已經偏右,他想從你右側過,他就得變換動線往更右邊進去,不然就直接撞上你了,對吧?
所以,不論如何,當你這台「轉彎車」在留有適當距離的狀態下已經向右偏移,與後面的直行車「動線重疊」,此時還是轉彎車跟直行車的關係嗎?不是!已經變成前後車關係了!後面直行車已經沒有可以繼續向前的動線,這個時候就可以主張同車道同方向只有前後車關係了。
但他不選擇減速或是往左繞過,而是往你右邊鑽,此時不管他撞在你側面還是什麼側後方,都應屬於後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並作隨時可煞停之準備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
此時身為轉彎車的汽車,就不一定要因為騎士有受傷,就單方面被對方當肥羊宰,變成調解的弱勢一方。
我再舉個比喻,當你將機車的行駛動線(空間)吃掉,不就等於像是前面提到的,汽車跟汽車在同車道同方向的車道裡只有前後車關係了嗎?因為已經不可能併排行駛了,這樣了解吧?
當然,上面說的是,你有照規矩注意後方車輛,有給後車足夠的反應時間與距離才成立。如果你自己阿寶,沒看清楚直接右偏,騎士如果能證明自己沒有足夠的反應時間與距離,那轉彎汽車還是等於轉彎未禮讓直行,要承擔主因到全責喔!